士人犯罪,则可以用赎。这一个规定是开始于大中祥符五年的(也就是本文里的‘今年’)。曾经参加过礼部考试的贡举人,公罪徒可以收赎,后来扩大到私罪杖也可以。《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六《当赎门·罚赎》对于哪些士人可以用赎就有明确规定。不同身份的士人,可以赎的罪也不一样。
2.驵侩:即牙人或牙人机构
身牌类似营业执照。
宋朝制订了一套规范牙人行为的《牙保法》,要求牙人须到官府登记注册并获得政府发给的“身牌”,方可从事牙人活动,否则便是身份不被承认的“黑牙”。“身牌”写有该牙人的姓名、籍贯、从事行业,以及“约束”条文。条文共有三条:一、不得将未经印税物货交易;二、买卖主当面自成交易者,牙人不得阻障;三、不得高抬价例,赊卖物货,拖延留滞客旅,如是自来体例赊作限钱者,须分明立约,多召壮保,不管引惹词讼。如有客商上门,牙人有义务将“身牌”上的“约束”条文先宣读给客商听。[注释]毫无疑问,客商跟有“身牌”的合法牙人合作,风险会更加少一些。(《宋:现代的拂晓时辰》)
3.范仲淹原为苏州吴县人,有四位兄长。范仲淹居末。
其中,长兄早卒,失名无考;次兄范仲温,后与范仲淹交往密切;三兄范镃(或以为:当作范仲滋),进士及第,未及出仕,卒;四兄早亡,失名无考。范仲淹《范府君墓志铭》云:“先公五子,其三早亡。惟兄与我,为家栋梁。”
4.范家家产:
范仲淹日后有诗《岁寒堂三题》,即为苏州“先人之故庐”而作,证实范家在苏州留有家产。
5.范墉正室陈氏,谢氏为范墉之妾这点并没有明确的史料进行证明,但有诸多佐证,可详细看李丛昕先生的研究。
以下列举:
关于范仲淹“归宗复姓”,曾经受到族人阻挠。
楼钥《范文正公年谱》(以下简称《年谱》)载:“至姑苏,欲还范姓,而族人有难之者,公坚请,云:‘止欲归本姓,他无所觊。’始许焉。”
族人拒绝范仲淹复姓的根本原因是与财产有关,只有等范仲淹明确表示“他无所觊”之后,才同意其复姓。
最终范仲淹将母亲谢氏安葬洛阳,而不是归葬苏州。
关于谢氏归葬,范仲淹在写给他叔伯兄弟范仲仪信中有过解释:“昔年持服,欲归姑苏卜葬,见其风俗太薄。因思高曾本北人,子孙幸预缙绅,宜构堂,乃改卜于洛。”范仲淹乃宽容厚道长者,不愿过多批评苏州族人。
一句“风俗太薄”,足见范仲淹对其的态度和评价,这一切又都与谢氏的身份和改嫁有关联。(《范仲淹研究》第一章第三节)
6.陆辞出的这两道墨义题,分别出自《论语·宪问篇第十四》和《论语·公冶长篇第五》。也是王栐在《燕冀诒谋录卷二》里收录的,北宋切实出现过的墨义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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