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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七章 遗憾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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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喂,那边发生什么事了?”

“听说是有命案!”

乌泱泱的人群,挤在警戒线外,巴头探脑的向栅栏内张望。

他们大多都是附近的居民,听到警笛声,出来看看发生了什么事。

只要他们不跨过警戒线...

目暮十三就没资格赶他们离开。

而且...

他现在也顾不上这些小事,面前的尸体,就是最糟心的。

杀人分尸...

性质太恶劣了!

简直令人发指!

目暮十三做刑警这么多年,都没遇上几起分尸案,要不是榊诚忽然联络他...

逍遥法外的高濑文人,会不会继续作案?

真是丧心病狂...

鉴识课的人手正在对现场进行初步检查,至于尸体嘛...

就不是他们擅长的了。

“报告!”

半个小时后,登米刑警带着现场报告回来了:

“目暮警部,我们在高濑文人家中并未搜出其他可疑物品!”

“死者的指纹也未找到!”

没有指纹,意味着死者确实没来过高濑文人的家中,这一点到与他说的前提相符合,不过...

也可能是被他擦掉了。

尸体被剁成两半,鉴识课也没办法观察死因啊!

能够进行指纹检测,已经是冒着很大的心理压力了。

毫不夸张的说...

这是他们见过最惨烈的现场。

“尸体不能检测吗?”

目暮十三问道:

“我们要知道具体的死因!”

“这...”

登米刑警十分为难:

“目暮警部,您知道我们鉴识课不负责验尸...”

“不如把高濑文人暂定嫌疑人,向法院申请司法解剖许可状,然后移交法医如何?”

他提出了一个中肯的建议。

在曰本,为了提高鉴定的公信力,警察、检察官、法官和鉴定人在鉴定的启动、实施和鉴定结论的采信过程中,必须职权分离。

也就是说,如果警方抓住了嫌疑人,需要将其移交给公诉检察官。

公诉检察官具有侦查的权利,更可以在没有警察的情况下自行启动侦查,现实中也往往这么做。

要注意的是,曰本警察和检察官都有权独立开展侦查活动。

警察对刑事侦查负有最初和首要的义务,而检察官可以‘侦查任何刑事案件’。

也就是说...

警察一旦对某个案件开展侦查,就必须把该案连同案卷及证据提交给检察官。

但是!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证据确凿或认罪的情况下,警方是可以进行逮捕的。

同时,因为警视厅上属警察厅,而警察厅因为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公安’,其权利凌驾于检察厅之上。

通俗来讲...

检察厅需要看警察厅脸色。

而警视厅隶属警察厅、地方警察本部(譬如大阪)享有独立自主权,这也就造成了一种现象:

检察厅的存在感被稀释了。

原本三厅建立之初,曰本政府是希望三厅互相制约,又为了防止他们一家独大,分别给予不同权柄,呈阶梯式,彰显法制的威严。

结果...

咳咳,接下来的事,大家都懂。

曰本司法制度紊乱也不是一天两天了。

这也是为什么,目暮十三等人会同意私家侦探们,插手案件的一大原因。

只要当场抓住犯人,案子就不需要移交检察厅(功劳也跟他们没关系)。

有谁希望自己接手的案子,被别人指指点点呢?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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