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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洪述祖案已判决》,《大公报》1918年9月30日,第2张第2页。

[199]《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0]《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1]《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8日、11月23日、12月2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2]《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7987页。

[203]《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4]《驻守高等检察厅代理巡官呈报宋振吕私诉一案判决情形》(1919年3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5]《大理院刑事判决书》(八年上字第218号,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6]《大理院刑事判决书》(八年上字第218号,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7]《大理院刑事判决书》(八年上字第218号,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8]朱德裳:《三十年闻见录》,岳麓书社,1985,第44页。

[209]《驻守高等检察厅代理巡官呈报宋振吕私诉一案判决情形》(1919年3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10]《京师第一监狱关于人犯洪述祖等人执行死刑情形的呈报》(1919年4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河北北平第一监狱全宗,档号J191-2-1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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