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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纯粹悟性概念之演绎 第一节 先验的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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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切感性直观皆从属范’,范畴乃感性直观之杂多所唯一由之而能统摄在一意识中之条件在一感性直观中所授与之杂多,必然的从属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盖舍此以外,别无其他“直观统一”之方法可能(参观一七)。但所授与表象(不问其为直观或概念)之杂多由之而统摄在一统觉下之悟性活动,乃判断之逻辑机能(参观一九)。故一切杂多,在其在“单一之经验的直观中”授与之限度内,乃就判断之逻辑机能之一而规定之者,即由此机能而被统摄在一意识中。范畴则在其用以规定所与直观之杂多限度内(参观一三)正为此类判断机能。故所与直观中之杂多,必然的从属范畴。

二一注释

包含在“我名为我所有之直观”中之杂多,由悟性综合,表现为属于“自觉意识之必然的统一”;此事即由范畴而成者。故此须有范畴之一点,实显示在一单一直观中所与杂多之经验的意识,乃从属纯粹先天的自觉意识,正与经验的直观从属先天的发生之纯粹感性直观相同。在以上之命题中,即开始纯粹悟性概念演绎;顾在此演绎中,以范畴唯源自悟性,而与感性无关,故必须抽去经验的直观之杂多所由以授与之形相,而专注意于以范畴之名由悟性所加入直观中之统一。以后(参观二六)将自“经验的直观在感性中授与之形相”以说明直观之统一,只为范畴(依据二0)对于所与直观之杂多所规定之统一而已。唯在证明范畴关于吾人所有感官之一切对象,具有先天的效力,则演绎之目的全达矣。

但在以上之证明中,尚有一端不能略去者,即所直观之杂多,其授与必须先于悟性综合,且与悟性无关。至此事原由如何,今尚留待未决。盖吾人若思维一“其自身为直观的”之悟性(例如神之悟性决不表现所与对象于其自身,乃由其表象对象应即授与即产生),则关于其所有知识,范畴绝无意义可言。范畴仅为“其全部能力由思维所成即由——使由直观所授与悟性之杂多所有综合由之统摄于统觉之统一下之——活动所成之悟性”之规律,此种悟性乃如是一种能力,即由其自身,绝不能认知事物,而仅联结、整理知识之质料”(即直观,此直观必须由对象授之悟性者)。至吾人悟性所有此种特质,即惟由范畴始能产生统觉之先天的统一,且仅限于如此种类及数目之范畴,其不能更有所说明,正与吾人何以乃有此类判断机能而不能别有其他判断机能,以及空间时间何以为吾人所有可能的直观之唯一方式,同为不能更有所说明者也。

二二范畴除对经验之对象以外,在知识中别无其他应用之途

思维对象与认知对象乃截然不同之事。知识包含有两种因素:第一为概念,普泛所谓对象概由概念始为吾人所思维(范畴);第二、直观,对象由直观始授与吾人。盖若不能有与概念相应之直观授与吾人,则此概念就其方式而言,虽仍为一思维,但绝无对象,且无任何事物之知识能由此概念成立。以我所知,斯时殆无“我之思维”所能应用之事物,且亦不能有者。如先验感性论所述,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直观乃感性的;因之,由于纯粹悟性概念所有“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思维”,仅在其概念与感官对象相关之限度内,始能成为吾人之知识。感性的直观,或为纯粹直观(空间与时间),或为由感觉在空间时间中直接表现为现实的事物之经验的直观。由纳粹直观之规定,吾人能得对象之先天的知识,如在数学中者,但此仅关于对象(所视为现象者)之方式;至能否有必须在此方式中所直观之事物,则尚留待未决。故除假定容有唯依据纯粹感性直观之方式以表现于吾人之事物以外,即数学的概念,其自身亦非知识。空间与时间中之事物,仅在其成为知觉之限度内,始授与吾人(即有感觉附随之表象)——故仅由经验的表象授与吾人。

因之,纯粹悟性概念,即在其应用于先天的直观时,如在数学中者,亦仅限于此类直观能应用于经验的直观(纯粹概念由此类先天的直观间接应用于经验的直观),始产生知识。

故即以纯粹直观之助,范畴亦并不与吾人以事物之知识;至范畴之能与吾人以事物之知识,仅在其能应用于经验的直观耳。易言之,范畴仅用以使经验的知识可能者;此类经验的知识即吾人所名为经验者也。

吾人之结论如是:范畴,就产生“事物之知识”而言,除仅对于能为经验之对象者之事物以外,并无其应用之途。

二三

以上之命题极关重要;盖其规定纯粹悟性概念关于对象之使用限界,正与先验感性论规定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之使用限界相同。空间与时间,作为对象所唯一能由以授与吾人之条件,仅适用于感官之对象,因而仅适用于经验。在此等限界以外,空间时间绝不表现任何事物;盖空间时间仅在感官中,在感官以外,即无真实性。至纯粹悟性概念则无此种制限,且可推及于普泛所谓直观之对象,仅须此直观为感性的而非智性的,固不问此直观与吾人所有者相似与否也。但扩大概念之用途至吾人之感性直观以外,实于吾人无益。盖作为对象之概念,则此等概念空无内容,且不能使吾人判断其对象究否可能也。诚以斯时吾人并无统觉之综合统一(此为构成思维方式之全部内容者)所能应用之直观,并在其应用于直观时规定一对象,故此等概念仅为思维之方式而无客观的实在性。

故仅有吾人之感性的及经验的直观能与概念以实质及意义。

吾人如假定有一非感性的直观之对象授与吾人,自能由“所包含在此预有前提——即无感性直观所固有之特质——中之一切宾词”以表现此对象;盖即此对象非延扩的即非在空间中者,其延续非时间,以及其中无变化(变化为时间中所有规定之继续)等等。

但我若仅就对象之直观”之所非者言之,而不能就其所包含在此直观中者言之,则实不能成为真之知识。盖斯时我并未明示我由纯粹概念所思维之对象之可能,即不能授与吾人与此概念相应之直观,所仅能言者则吾人所有之直观不能适用于此对象而已。但所应唯一注意者,即无一范畴能适用于此类普泛所谓之某某事物。例如吾人不能以实体概念适用于此种对象,而以之为“仅能作为主词存在而绝不作为宾词存在”之某某事物。盖除经验的直观能提供此概念所适用之事例以外,我实不知是否能有与此种思维方式相应之事物。但关于此点以后尚须论之。

二四范畴适用于普泛所谓之感官对象

纯粹悟性概念由悟性与普泛所谓直观之对象相关,仅须此直观为感性的,固不问其为吾人之所有抑为任何其他直观。但即以此故,此等概念纯为思维之方式,仅由此思维方式,则无确定之对象能为吾人所知。此类概念中所有杂多之综合或联结,仅与统觉之统一相关,因而为“使先天的知识所以可能”之根据(在此类先天的知识依据悟性之限度内)。故此种综合,立即为先验的,且又纯为智性的。但因在吾人心中存有先天的感性直观之某种方式,此为依存于表象能力之感受性者(感性),故自发性之悟性,能依据统觉之综合统一,由所与表象之杂多以规定内感,因而思维先天的感性直观之杂多所有“统觉之综合统一”此为吾人人类直观之一切对象所必须从属之条件。范畴(其自身纯为思维方式)以此种途径得其客观的实在性,即应用于能在直观中授与吾人之对象。但此等对象仅为现象,盖吾人仅能关于现象具有先天的直观也。

此种感性直观所有杂多之综合(乃先天的可能而必然者),可名之为形象的综合(synthesisspeciosa),以与关于普泛所谓直观之杂多在范畴中所思维之综合相区别,此种综合名为由于悟性之联结(syellectulis)。二者皆先验的,此非仅以其先天的发生而云然,且以其为其他先天的知识可能性之条件故耳。

但此形象的综合,若仅就其与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之关系观之,即仅就其与在范畴中所思维之先验的统一之关系观之,则因与纯然智性的联结区别之故,应名之为想象力之先验的综合。想象力乃表现“当时并未存在之对象”于直观之能力。惟以吾人之一切直观皆为感性的,想象力由于“唯在其下想象力始能与悟性概念以相应的直观”之主观的条件,故亦属于感性。但因想象力之综合乃自发性之表现,为规定者,而非如感官之仅为被规定者,因而能依据统觉之统一,就感官之方式先天的规定感官,故在此范围内想象力乃先天的规定感性之能力;其所有“综合直观”之综合若与范畴相符合,自必为想象力之先验的综合。此种综合乃悟性对于感性之一种活动;且为悟性对于吾人所有“可能的直观之对象”之最初应用,因而为其他一切悟性应用之根据。以其为形象的综合,须与“仅由悟性所行使而无须想象力之助”之智性的综合相区别。在想象力为自发性之限度内,我又名之为产生的想象力,以与再生的想象力有别,此再生的想象力之综合乃全然从属经验的法则即所谓联想律者,故于说明先天的知识之所以可能,毫无所贡献。再生的综合属于心理学领域,实不属于先验哲学也。

***今为说明在吾人说明内感方式时(参观六)令人感为怪诞者最适当之处:即内感表现吾人自身于“我之意识”,亦仅如吾人所显现于吾人自身之相,而非吾人自体之说是也。

盖吾人直观自身仅如吾人内部之所被激动者,此说颇觉矛盾,以斯时吾人对于自身应在被动之关系中矣。在心理学之体系中,欲避免此矛盾,通常乃视内感与统觉能力为同一之事物(吾人曾严密区别内感与统觉能力之不同)。

其规定内感者为悟性及悟性联结直观杂多之本源的能力,即使直观杂多统摄于统觉(悟性自身所以可能之所依据者)下之本源能力。在吾人人类中之悟性,其自身非直观能力,即令有直观授与感性,亦不能联结此等直观以之为悟性自身所有直观之杂多而收入于其自身中。故若仅就综合之自身而观,悟性之综合,不过活动之统一而已,所谓活动,乃即令无感性之助,悟性自身亦能意识及之者之一种活动,但悟性由此种活动则又能规定感性。盖即谓悟性关于“依据感性直观方式所能授之悟性之杂多”能内部规定感性。

此盖悟性在想象力之先验的综合之名称下,施行此种活动于受动的主观(此种活动即此主观之能力)之上,因而吾人乃得谓为内感由之而被激动也。统觉及其综合的统一实与内感绝不相同。前者为一切联结之根源,应用于普泛所谓直观之杂多,且在改形为范畴时,先于一切感性直观应用于普泛所谓对象。反之,内感仅包含直观之纯然方式,其中之杂多并无联结,故不包含确定的直观,此确定的直观仅由我所名为形象的综合者想象力之先验的作用(悟性对于内感之综合作用)而生“杂多之规定”之意识而可能者也。

此点我常能在我自身中知觉之。盖若不在思维中引一直线,则我不能思维此直线,不作一圆,即不能思维此圆。吾人除自同一之点,设定三线,相互成为直角,即不能表现空间之三向量。乃至时间,吾人除在引一直线时(直线用为时间之外部的形象表象),唯注意吾人所由以连续的规定内感之“综合杂多之活动”,以及因而注意内感中此种规定之连续以外,决不能表现时间。视为主观活动,因而视为综合空间中杂多之综合(吾人如抽去此种杂多而唯注意于吾人所由以依据内感方式以规定内感之活动者)之运动(运动非视为对象之规定)乃最初发生连续之概念者。故悟性非在内感中发见此种杂多之联结”,乃激动内感以产生此种联结也。

何以思维之我能与直观自身之我相区别(盖我尚能表现至少视为可能之他种直观形相),且因其为同一主观,二者又能为同一之我;因而我何以能谓所视为智性及思维之主观认知所思维为对象之我自身,但在我亦在直观中授与我自身之限度内,我仅认知我自身与其他现象相同,唯为所显现于我自身之我,而非对于悟性存在之我——此等问题与“我如何能为我自身之对象”,尤其与“我如何能为直观及内的知觉之对象”等问题,其难易正自相等。至其何以必属如是,则吾人如容认空间纯为外感现象之纯粹方式,由以下之事实极易说明之,盖吾人除在吾人所引之直线心象下,不能获得非外的直观对象之“时间表象”,且仅由此种引一直线之表现方法,吾人始能知时间向量之单一性;且对于一切内的知觉,吾人必从外的事物中所展示于吾人之变化中,推得其时间长度或时间点之规定,因而内感之规定,应整理为时间中之现象,正与外感之规定吾人在空间中整理之者相同。故若关于外感,吾人容认仅在吾人外部被激动之限度内,始认知对象,则吾人亦必须容认关于内感,亦仅在吾入内部被吾人自身激动之限度内,始能由内感直观我自身;易言之,就内的直观而言,吾人仅认知吾人之主观为现象,而非其自身。

二五

反之在“普泛所谓表象之杂多”之先验的综合中,以及在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中,我意识我自身既非所显现于我自身之相,亦非我自体,而仅为“我在”之一事。此种“我在”之表象,乃思维而非直观。欲知我之自身,则在“使一切可能的直观之杂多,统摄于统觉统一下”之思维活动以外,尚须杂多所由以授与吾人之一定直观形相;是以我之存在虽确非现象(更非幻相),而我之存在之规定,则须与内感之方式一致,即依据我所联结之杂多由以在内的直观中授与我之特殊形相,始能发生。因之我关于我自体一无所知,所知者仅为所显现于自身之相。虽由联结杂多在一统觉中,一切范畴皆用为构成“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思维”顾此种自我之意识(统觉)尚远不能成为自我之知识。欲得“与我相异之对象”之知识,除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思维(在范畴中)以外,尚须我由以规定此普泛的概念之直观,故欲得关于我自身之知识,除意识(即关于我自身之思维)以外,尚须我由以规定此思维之直观(我内部中所有杂多之直观)。我为智性之存在,仅意识其联结之能力;但关于其所应联结之杂多,则我从属一制限之条件(名为内感),即此种联结仅有依据时间关系(严格言之此全然在悟性概念以外者)始能成为可直观者。故此类智性所能认知之自我,仅为与直观(非智性的且不能由悟性自身授与者)相关所显现之相,非在“其直观为智性时”所能认知之自体。(译者按:智性的直观上文已屡见之,殆为设想之一种直观例如神之直观一类是也。)二六纯粹悟性概念在经验中普遍的可能运用之先验的演绎

在玄学的演绎中,由范畴与思维之普泛的逻辑机能完全一致,已证明范畴之起源为先天的;在先验的演绎中,吾人亦已展示范畴为“关于普泛所谓直观对象”之先天的知识之所以可能(参观二0、二一)。吾人今须说明“先天的由范畴以知凡所表现于吾人感官之对象”之所以可能,此实非就其直观之方式而言,乃就其联结之法则而言,因而可谓就其对于自然规定法则,甚而使自然成为可能而言。盖除范畴负此机能以外,决不能说明所能表现于吾人感官之一切事物,何以必须从属“先天的仅起自悟性”之法则。

首先我应注意我之所谓感知之综合(synthesisderappre-hension),乃指一经验的直观中杂多之联结而言,知觉即直观之经验的意识(此即所视为现象者),乃由之而始可能者。

在空间与时间之表象中,吾人具有外的及内的感性直观之先天的方式;现象所有杂多之感知综合,则必须常与此种方式相合,盖因舍此以外,别无综合可以发生之途也。

但空间与时间所先天的表现者,不仅为感性直观之方式,且表现其自身为包有杂多(空间时间自身所有之杂多)之直观,因而以“此种杂多之统一之规定”表现之(参观先验感性论)。是以在吾人以外或以内之杂多之综合统一,以及“所表现为在空间或时间中规定之事物必须与之相合”之联结,皆先天的授与吾人,为一切感知综合之条件——非在此等直观中授与,乃与此等直观同时授与者。此种综合的统一,在其“联结”应用于吾人感性直观之限度内,实不过依据范畴,在一本源的意识中普泛所谓所与直观之杂多所有联结之统一而已。故一切综合乃至使知觉可能之综合,皆从属范畴;且因经验为由联结知觉所成之知识,故范畴为使经验可能之条件,因而范畴先天的适用于经验之一切对象。

***例如由于感知一居室之杂多,我使居室之经验的直观成为知觉时,空间及普泛所谓外的感性直观之必然的统一,实存在我之感知之根底中,即我依据空间中杂多之综合统一,以描写此居室之轮廓。但我若抽去空间之方式,则此同一之综合统一,实在悟性中,而为综合普泛所谓直观中同质的事物之范畴,即量的范畴。故感知之综合——即所谓知觉——必须完全与此种范畴相合也。

今再举一例言之,当我知觉水之冰冻时,我感知液体与固体之两种状态,此两种状态乃彼此相互在时间关系中者。但在——我所置于现象(在此现象为内的直观之限度内)根底中之——时间内,我必然表现杂多之综合的统一,无此种综合的统一,则此时间关系不能成为就时间继续所规定在一直观中授与。顾此种综合的统一,乃吾人所由以联结“普泛所谓直观之杂多”之先天的条件者,我如抽去我之内的直观之常恒方式(即时间),则为原因之范畴,当我应用此原因范畴于我之感性时,则我由此范畴以规定一切所发生之事物与此范畴所规定之关系相合,即我在普泛所谓时间中规定之,于是我关于此一类事件之感知,以及所视为可能的知觉之事件自身,乃从属因果关系之概念,关于其他事例,亦复如是。

范畴乃“对于现象以及对于一切现象总和之自然(erspectata自内容所观之自然)规定先天的法则”之概念。于是有问题发生,盖自然必须依据“非从自然引来且非以自然为范型而模仿之者之范畴”而进行,如何能为吾人所理解;即范畴既非从自然引来,如何能先天的规定自然所有杂多之联结。以下所论即为解决此谜者。

自然中所有现象之法则,必须与悟性及其先天的方式相合,即必须与“悟性联结普泛所谓杂多之能力”相合,实与现象自身必须与先天的感性直观之方式相合,其事相类,并不足令人更为惊异。盖法则不存在现象中,而仅与现象所属之主观相关而存在(在主观具有悟性之限度内),正与现象不存在其自身中而仅与其所属之主观相关而存在(在其具有感性之限度内)其事固相同也。物自身自必离认知事物之悟性而与其自身本有之法则相合。但现象仅为事物之表象,至此等事物关于其自身为何,则为不可知者。以现象仅为表象,其所从属之联结法则,除联结能力所规定者以外,自无其他法则。联结感性直观之杂多者为想象力;想象力关于其智性的综合之统一,则依据悟性,关于其感知之杂多,则依据感性。于是一切可能的知觉,皆依据感知之综合,而此种经验的综合又复依据先验的综合,因而依据范畴。故一切可能的知觉,以及所能达于经验的意识之一切事物,——即自然之一切现象——就其联结而言,皆必须从属范畴。自然(仅以之为普泛所谓自然)依据“所视为其所有必然与法则相合之本源的根据”之范畴(naturaformalierspectata自方式所观之自然)。但纯粹悟性除包含于普泛所谓自然中(即包含在空间时间中所有一切现象与法则相合之合法性中)之先天的法则以外,不能由范畴对于现象规定任何先天的法则。特殊的法则乃与经验的所规定之现象有关,虽皆从属范畴,但就其特殊性质而言,不能自范畴引来。欲得关于特殊法则之任何知识,必求之经验,但关于普泛所谓经验及“所能认知为经验之对象者之为何”,则仅有先天的法则能垂教吾人。

二七此种悟性概念演绎之结果

吾人除由范畴以外不能思维对象;除由与此类概念相应之直观以外,不能认知所思维之对象。顾一切吾人之直观皆为感性的;在有知识之对象授与之限度内,此种知识皆为经验的。但经验的知识乃经验。故除关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以外,不能有先天的知识。

此种知识虽限于经验之对象,然不能因而谓为一切知识皆来自经验。纯粹直观及纳粹悟性概念为知识中之要素,二者皆先天的在吾人内部中。吾人所能由以说明经验与其对象之概念必然一致者,仅有二途:或经验使此类概念可能,或此类概念使经验可能。

前一假定不适用于范畴(亦不适用于纯粹感性直观);盖范畴乃先天的概念,因而独立于经验之外,其以范畴为经验的起源者,殆一种自然发生说(geioaeqivoca)。于是所留存者仅有第二假定——此殆纯粹理性之新生论(epigenesis)一种体系——即在悟性一方,范畴包有“使一切普泛所谓经验所以可能”之根据。至范畴如何使经验可能,及在范畴应用于现象时所提供“使经验所以可能”之原理为何,则将于下章论判断机能之先验的运用时详论之。

在上述二途之间尚可提议一中道,即范畴既非吾人知识之“思维自动所得之先天的第一原理”,亦非来自经验,乃由造物主在吾人存在之最初刹那间所移植于吾人内部之“思维之主观的倾向”,且为造物主所安置就绪使其运用完全与“经验所依据以进行之自然法则”和谐——此乃一种纯粹理性之预定和谐说(praformationssystem)。但根据此假设,则吾人对于此种“属于未来判断之预定倾向”之假定漫无制限不能设定限界,今姑舍此难点不言,对于此提示之中道说,尚有一决定的难点,即属于范畴本质之必然性,将由此而牺牲是也。例如原因概念,乃表现一事件在前提的条件下之必然性者,此原因概念如仅依赖所移植于吾人之——按因果关系之规律以联结某某经验的表象力——任意的主观必然性,则此原因概念殆为虚伪。盖我因此不能谓结果与原因在对象中结合,即不能谓其为必然的结合,而仅能谓我之性质不能在如是联结以外以思维表象耳。此正怀疑论者之所大欲也。盖若如是,则一切吾人之知识,依存于所假定为吾人判断之各观的效力者,至此乃全成幻影;且否认此种主观的必然性者亦实不乏其人,盖此为仅能感及之必然性耳。关于仅依据个人自身性质之事物,诚无人能与之争辩者也。

此演绎之要点

演绎乃说明纯粹悟性概念以及一切先天的理论知识为使经验所以可能之原理——此处乃以此类原理为规定普泛所谓空间时间中现象之规定,此种规定因其终极自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而来,又复为悟性在与空间时间(即感性之本源方式)相关时之悟性方式。

***

我因论究基本的概念,故必须分清段落(自一以至二七)。今将进论此类基本概念之运用,故不再分段落而连续论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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