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编先验辩证论
导言
一先验的幻相
吾人曾泛称辩证法为幻想之逻辑。此非指概括性理论而言;盖概括性乃真理,但以不充分之根据知之耳,且其知识虽不完备,亦不以此而谓为虚伪;故此种理论不能与逻辑之分析部分相分离。吾人更不能有正当理由视现象与幻相为同一之事物。盖真理或幻相不在对象中(在此对象为吾人所直观之限度内),而在吾人关于对象之判断中(在此对象为吾人所思维之限度内)。故谓感官无误谬实极正当—一此非因感官常能判断正确,实因感官绝无判断故耳。是以真理与误谬以及引入误谬之幻相,唯在判断中发见之,即唯在对象与悟性之关系中发见之。在完全与悟性法则相合之知识中,并无误谬。在感官之对象中——以其绝不含有判断——亦无误谬。无一自然力由其自身能背反其自身所有之法则。故悟性(不受其他原因之影响),感官皆不能由其自身陷入误谬。悟性之不陷入误谬,盖因悟性若仅依据其自身所有之法则活动,则其结果(判断)自必与此等法则相合;与悟性之法则相合,乃一切真理中之方式的要素。至若感官则其中绝无判断,既无真实之判断,亦无虚伪之判断。今因吾人在悟性、感官二者以外,并无知识源流,故误谬纯由感性于不识不知中影响及于悟性而起,由此种影响乃致判断之主观的根据与其客观的根据混合,而使悟性违反其真实之机能,——适如运动中之物体其自身常继续就同一方向之直线进行,但若受别一方向中活动之其他力量之影响,则顿成曲线运动矣。欲使悟性之特殊活动与杂入悟性活动中之力量相分别,则必须视误谬判断为二力间之对角线——二力在两种不同方向规定判断,一若各包有一角——而分解此种复合活动为悟性及感性两种单纯活动。在纯粹先天的判断之事例中,此为先验的反省所应尽之职务,由此种反省,一如吾人以上所述,对于各表象皆使之归属其在各自相应之知识能力中所有之位置,因之一方及于他方之影响,亦从而辨别之矣。
吾人今非论究经验的(例如视觉的)幻相,此种幻相在“本为极正确之悟性规律”之经验的使用时所发生,由此种幻相,判断能力遂为想象力之影响所误;吾人所欲论究者仅在先验的幻相,此乃影响于“绝无在经验中行使意向之原理”,故在此种事例中吾人至少应有一种“原理所以正确”之标准,以其缺乏一切批判之警戒,此种先验的幻相遂引吾人完全越出范畴之经验的使用以外,而以纯粹悟性之纯然虚伪扩大,蒙蔽吾人。吾人今名“其应用全然限于可能的经验限界内”之原理为内在的,而名宣称超越此等限界者为超验的。所谓超验的,我并非指范畴之先验的使用或误用而言,盖此种先验的使用或误用,乃判断能力未受批判之正当制抑因而未充分注意纯粹悟性所能唯一容许其自由活动之境遇限界所生之误谬。我所指者乃鼓励吾人破弃一切境界范篱,夺获——不承认有所谓划境限界之全然新领域之现实原理。故先验的与超验的非可通用之名词。吾人以上所述纯粹悟性之原理,仅容有经验的使用,而不容有先验的使用,即不容有推及经验限界以外之使用。反之,一原理撤废此等限界甚或实际指挥吾人超越此等限界者,则名之为超验的。吾人之批判如能显露以上所指一类原理中之幻相,则仅限于经验的使用之原理,与此等超验的相对立,可名之为纯粹悟性之内在的原理。
由纯然模拟推理方式所成之逻辑的幻相(方式的误谬推理之幻相),全由不注意于逻辑的规律而起。苟一旦注意吾人目前之事例,则此幻相立即完全消失。反之,先验的幻相则即在已发见其为幻相及由先验的批判明知其无实效以后,亦不终止(例如“世界必须有一时间上之起始”云云命题中之幻相)。其原因则在吾人所有理性(主观的所视为人类知识之能力)之使用,本有基本的规律及格率,以及此等规律及格率皆具有客观的原理之外形。于是吾人乃以吾人所有概念互相联结之主观的必然性(此乃胜于悟性者),视为物自身之规定中所有客观的必然性。此为不能避免之幻相,亦犹吾人观海终不免视天际水平高于海岸(此因由较高光线视天际水平耳);更引一较适之例,则天文学家亦不能免视月初升时较大于常时,彼固不为此幻相所欺者。
故先验辩证论以能显露超验的判断之幻相即已足,而同时又注意不为其所欺。至此幻相应如逻辑的幻相,实际消失而终止其为幻相云云,则绝非先验辩证论之所能成就者也。盖今所论究者乃自然的而不可避免之幻相,此种幻相本依据主观的原理,而欺蔽吾人貌似客观的;至逻辑的辩证论,则在其摘发虚妄推理时,仅论究其应用原理时之误谬,或论究其模拟此种推理时所有人造之幻相。故实有一种纯粹理性之自然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此非愚者因缺乏知识而惑乱其自身之辩证法,亦非伪辩之士欲惑乱有思虑之民众特意发明之辩证法,乃与人类理性不可分离之辩证法,且即显露其为欺妄,亦不能终止其惑乱理性而仍继续陷理性于一时迷妄,时时须更正之者也。
二纯粹理性为先验的幻相之所在处
甲、论理性
吾人一切知识始自感官进达悟性而终于理性,理性以外则无“整理直观之质料而使之隶属于思维之最高统一”之更高能力矣。顾我欲说明此种知识之最高能力,颇感困难。
盖理性与悟性相同,能用之于纯然方式的方面(即逻辑的形态),理性在其中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但理性又能有实际的使用,盖因理性在其自身中具有某种概念及某种原理之源泉,而此种概念及原理,理性皆非自感官或悟性假借来者。前一能力(按即方式的使用)
久为逻辑学者所规定为间接推理之能力(以与直接推理tiisimmediatis相区别);但后一能力(即其自身产生概念之能力)之性质,则就此定义不能理解之。今因吾人分理性为逻辑的能力与先验的能力,故吾人不得不推求关于此“包含此两种概念若隶属于其下者之知识源流”之一种更高概念。由悟性之概念类推,吾人固可期待逻辑的概念能为先验的概念之关键,而逻辑概念之机能表,能立即与吾人以理性概念之系谱者也。
在先验逻辑之第一卷中,吾人以悟性为规律之能力;今名理性为原理之能力以之与悟性相区别。
“原理”一名词,意义甚含混,通常指凡能用为原理之任何知识而言(即令此种知识就其自身及就其本来之起源言,本非原理)。一切普遍命题,乃至由归纳自经验得来之普遍命题,皆能在三段推理中用为大前题;但其自身并不因此而为原理。数学公理(例如两点之间仅能作一直线)乃先天的普遍知识之例证,故对于所能包摄于其下之事例,自当名为原理。但我不能因此谓我自原理以知普泛所谓直线之性质及此直线之自身,盖此直线我仅能在直观中感知之也。
故由原理所得之知识,仅为我由概念以知“普遍中之特殊”之一类知识。因之,一切三段推理皆为“由原理演绎知识”之形相。盖大前题常授与一概念,凡包摄于此概念下——一若包摄于一条件下—一之一切事物,皆依据原理而自此概念知之。今因任何普遍的知识皆能用为三段推理中之大前题,且因悟性以此种普遍的先天命题提示吾人,故此等命题就其可能之使用而言,亦能名之为原理。
但若吾人就此等命题之由来以考虑命题之自身,则纯粹悟性所有之基本命题,殆非根据概念而来之知识。盖若吾人不为纯粹直观(在数学中)或“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条件”所支持,则此等命题即非先天的所可能。“一切发生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之命题,不能仅自“普泛所谓发生之概念”推论而得;事正与之相反,此种命题乃指示——关于所发生之事物,吾人如何能在经验中获得任何实际确定之概念--之基本命题。
是以悟性绝不能提供“自概念而来之任何综合知识”;此种自概念而来之综合知识应毫无制限,当然名之为原理者。但一切普遍的命题亦能以比较的意义称之为原理。
此为久所期望之事——在某时期(谁知其为何时!)或能实现——即吾人应能返溯之民法所有之普泛原理以免民法之无限增加。盖惟在此等原理中,吾人始能期望发见吾人所欲称为立法简易化之秘密。在此领域中,法律仅为“欲使自由能完全与其自身调和”(按即不自相抵触)所加于吾人所有自由之制限;盖因法律之目的在——完全吾人自身所建立,且由此等概念吾人自身即能为其源因之——某某事物(按即完全自津之道德)。但对象自身即事物之本性应从属原理,且应依据纯然概念规定之云云,此一种要求即非不可能,至少亦与常识大相违反。顾不问其如何(此为吾人仍应研讨之问题)自原理引来之知识,与仅由悟性所得之知识,其绝不相同,至少今已明证之矣。悟性知识自亦能采取原理之形式而先于其他某某知识,但就其自身言,在其为综合的知识之限度内,悟性知识并不仅依据思维,且在自身中亦不包有自概念所得之普遍事物。
悟性可视为由规律以保持现象统一之能力,理性可视为在原理下保持悟性规律之统一之能力。故理性绝不直接应用于经验或任何对象,而仅应用于悟性,盖欲借概念与“悟性之杂多知识”以先天的统一,此种统一可名之为理性之统一,与悟性所能成就之统一,种类绝不相同也。
此为完全不用例证即能使人明晓关于理性能力之普遍概念。至此等例证,则待论究进展时提示之。
乙、理性之逻辑的使用
通常在直接所知与间接推论所得之二者间,设有区别。三直线所包围之图形,其中有三角,此为直接所知者;但此等三角之和等于二直角,则纯自推论得之者。惟因吾人常用推论,积久成习,不再注意此种区别,此如在所谓感官之错觉中,履行实际仅自推论所得者视为直接所知觉之事物。在一切推理之进程中,皆先有一基本命题,其次有一其他命题,即自基本命题引得之结论,以及最后复有“结论之真理所由以与基本命题之真理不可分离的”联结之推理法(逻辑的归结)。推论所得之判断如已如是包含于先在之判断中,即此判断可无需第三表象之媒介而自“先在判断”中引得之,此种推理法名为直接的推理(tiaimmediata)——我则宁名之为悟性推理。但若除基本命题中所包有之知识以外,尚需其他判断以产生其结论者,此种推理法应名为理性推理(vernun-ftschluss)。在“人皆有死”之命题中,已包含“若干人必有死”“若干必有死者为人”“绝无不死之道者为人”等等之命题;故此等命题乃自“人皆有死”命题之直接结论。反之,“一切有学问者必有死”之命题,并不包含在基本命题中(盖有学问者之概念绝不在此基本命题中发现),仅能由一间接判断自基本命题推论得之也。
在一切三段推理中,我最初由悟性思维一规律(大前提)。其次我由判断力包摄所知之某某事物于规律之条件下(小前提)。最后,由规律之宾词,即先天的由理性以断定由此所知者(结论)。敌视为规律之大前提,在所知者与其条件之间所表现之关系,乃各种不同三段推理之根据。因之,三段推理与判断相同,依据判断在悟性中所由以表现“所知者之关系”之不同方法共有三种;即断言的、假设的、抉择的三者是也。
一如通常所习见,构成结论之判断如成为问题——审察其是否由已授与之判断推论而来,以及是否由之思维一绝不相同之对象——则我在悟性中探求此结论之所主张,以发见其是否依据普遍规律从属某某条件。我若发见此一种条件,又若结论之对象能包摄在所与之条件下,则其结论乃自对于知识之其他对象亦能有效之规律演绎而来者。由此观之,理性在推理中努力使由悟性所得之种种杂多知识,规约至最小数目之原理(普遍的条件),由是以达其中之最高可能的统一。
丙、理性之纯粹使用
吾人能否使理性孤立,如视之为孤立则理性是否为“纯自理性发生且理性由之与对象相关之概念及判断”之独特源流;抑或理性仅为以“所谓逻辑的之某种方式”加于所与知识之一种附属的能力——此一种能力乃由以规定“由悟性所知者之相互关系”,在其能由比较以完成此事之限度中,使低级规律包摄于高级之规律下者(即此等规律其条件乃包括低级之条件在其所有之范围内者)?此为吾人今所准备论究之问题。就事实言,规律之增多及原理之统一,乃理性之要求,其目的在使悟性彻底自相一致,正与悟性使直观之杂多从属概念,由是而联结杂多相同。但此一种原理对于对象并不规定任何法则,且不包含认知或规定对象本身所以可能之任何普泛的根据;仅为有条理的整理吾人悟性所有之主观的法则,即由悟性概念之比较,此种原理能规约此等概念至最少可能的数目;且此种原理并不能使吾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对象具有适于悟性之方便及开展悟性等类之齐一性;故吾人不能以任何客观的效力归之于其格率。一言以蔽之,其问题为:理性自身——即纯粹理性——是否先天的包有综合的原理及规律,且此等原理以何而成?
关于“纯粹理性在其综合知识中所有之先验原理”所依据之根据,理性在三段推理中之方式的逻辑的进程,实与吾人以充分之指导。
第一、理性在三段推理中并不“为欲使直观从属规律”而与直观相关,唯与概念及判断相关。因之,即令纯粹理性与对象有关,亦非与对象及对象之直观有直接关系,仅与悟性及悟性之判断有关耳——悟性及悟性之判断最初直接处理感官及其所有直观,目的在规定其对象。故理性之统一非可能的经验之统一,根本与此种统一不同,盖此种统一乃悟性之统一。“凡一切发生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之命题,非由理性所知亦非由理性所规定之原理。此种原理乃使经验统一可能者,绝不借助于理性,理性则以其脱离此种与可能的经验之关系,纯自概念绝不能设置任何此种综合的统一者也。
第二、理性在其逻辑的使用中,惟在发见其判断(结论)之普遍的条件,而三段推理之自身亦不过由“包摄其条件于普遍的规律(大前提)下”所成之判断而已。今因此种规律之自身亦复从属理性之同一要求,故凡在实行可能时必须推求条件之条件[由上溯推理(prosyllogi**us)推求之],因此普泛所谓理性所特有之原理在其逻辑的使用中明为:
——对于“由悟性所得受条件制限之一类知识”推求其不受条件之制限者,由此使受条件制限者之统一完成。
但此种逻辑的格率仅能由吾人假定以下之点而成为纯粹理性之原理,即若有受条件制限之事物授与时,则其互相从属所有条件之全部系列——此一种系列因其为互相从属之全部系列,故其自身为不受条件之制限者——亦同一授与,即此等条件系列包含在对象及其联结中。
此一种纯粹理性之原理明为综合的;盖受条件制限之事物分析的仅与某种条件相关而不与“不受条件制限者”相关。由此种原理自必亦随而发生种种综合命题,关于此等命题,纯粹悟性——盖因悟性仅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相关,此种对象之知识及综合则常为受条件制限者—一绝无所知。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如容认其现实性,则应就其与一切受条件制限者相区别之一切规定中特别考虑之,由此自必产生许多先天的综合命题之质料。
但自此种纯粹理性之最高原理所发生之原理,其与一切现象相关,殆为超验的;即此种原理绝不能有任何适切之经验的使用。故此种原理与一切悟性原理全然不同,悟性原理之使用纯为内在的,盖因悟性原理所有之主题,仅为经验之所以可能。今试就“条件系列(不问其在现象之综合中或在普泛所谓事物之思维中)推及于不受条件制限者”之原理而言。此种原理是否具有客观的应用性?关于悟性之经验的使用,此种原理所包含之意义如何?抑或并无此种客观的有效之理性原理,而仅为一逻辑的教条,由其上溯层层更高条件以趋向完成,因而与吾人知识以最大可能之理性统一?其形误以理性此种必然要求视为纯粹理性之先验原理,以及吾人过于草率从事,在对象本身中设定完成无止境之条件系列欤?在此种情形中,是否有其他误解及幻想潜入三段推理中,盖其大前提(与其谓之假设,毋宁视为主张)自纯粹理性而来,顾乃自经验以上溯其条件?解答此种问题实为吾人在先验辩证论中之事业,此种辩证性质,吾人今将努力自其在人类理性中所深密隐藏之源流以阐明之。今分辨证论为两章,首章论究纯粹理性之超验的概念,次章论究其超验的及辩证的三段推理。
第一卷纯粹理性之概念
不问吾人对于自纯粹理性而来之概念其所以可能应如何决定,至少此种概念之非由反省得来而仅由推理得来则甚确。悟性概念亦为吾人在经验之先,“且为经验故”而先天的思维之者,但悟性概念仅包含“对于现象所有反省之统一”而已(在此等现象必然属于可能之经验的意识之限度内)。对象之知识及规定,惟由悟性概念而可能者。悟性概念乃最初提供推理所必需之质料者,且无对象之任何先天的概念——悟性概念能自其推得——在其前。在另一方面,则悟性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唯建立在以下之事实上,即因悟性概念构成一切经验之智性的方式,自必常能展示其在经验中之应用。
“理性概念”之名称已预行指示吾人之所论究者,不容局限于经验之某某事物,盖因理性概念所与之有关之知识,乃任何经验的知识(乃至“可能的经验或知识之经验的综合”之全体)仅为其一部分之一类知识。无一现实经验曾完全与之适合,但一切现实经验皆隶属之。理性概念能使吾人思考(begreifen),悟性概念则使吾人领悟(verstehen)(用以与知觉相关时)。理性概念如包有不受条件制限者,则与一切经验所隶属但其自身绝不为经验对象之某某事物相关——此某某事物乃理性在其推理中自经验以引达之者,且依据之以评量衡度其经验的使用之程度,但其自身则绝不成为经验的综合之一连锁。顾若此等概念具有客观的效力,可名之为推理所得之概念(ceptusratioati正当推理所得之概念);设无此种效力,以其貌似推理所得而窃得承认者,则可名之为推论之概念(ceptusratiotes伪辩的概念)。但因此事仅能在纯粹理性之辩证的推理一章中证明之,故吾人今尚不能论究之。同时,正与吾人名纯粹悟性概念为范畴相同,吾人对于纯粹理性概念应与以一新名称,而名之为先验的理念。吾人今将说明此名称而申述其所以正当之理由。
第一节泛论理念
吾人之言语虽极丰富,但思索者常觉其自身缺乏严格适合其概念之名词而致惶惑,且因缺乏名词故,彼不能实际使他人——甚或其自身——理解其概念。制造新名词乃在言语中立法,其事鲜能有成;且在吾人求助于此最后方策以前,不如在古语陈言中检讨,审察其中是否已备有此概念及其适切之名词。即令一名词之旧日用法,由引用此名词者之疏忽以致意义晦昧,但固执此名词之特有意义(是否与本来所用之意义相同,虽仍可疑)
较之因不能使他人理解吾人之概念而致摧毁吾人之目的者,固远胜多矣。
以此之故,如仅有一名词,其设定之意义完全与某一概念相合,则因使此概念与其类似之概念相区别,乃极重要之事,故应善用此名词,不可仅为辞藻富赡计,用为其他名词之类同语,而应严密保持其自身固有之意义。否则此名词极易令人不注意其唯一特有之意义,而湮没于意义相远之其他一群名词中,且惟此一名词所能保持之思想亦因而丧失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