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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纯粹理性之背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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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纯粹理性之背驰论

如以正面主张为一切独断论之名,则反面主张并非指相反之独断的主张而言,乃指两种外观上独断的知识(thesis-tithests正面主张与反面主张)之理论冲突,其中并无一种主张能证明其胜于另一主张者。故背驰论并非论究片面之主张。其所论究者仅为理性所有学说彼此相互间之冲突及此冲突之原因耳。先验背驰论乃探讨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及其原因与结果之一种研究。在使用悟性原理时,设吾人不仅应用吾人之理性于经验对象,且推及此等原理于经验限界之外,即发生辩证的学说,此种学说既不能希望其为经验所证实,亦不惧为经验所否定。其中每一学说不仅其自身能免于矛盾,且在理性之本质中发见其必然性之条件——所不幸者,则其相反主张,在彼一方面所有之根据,亦正与之同一有效而必然耳。

与此种纯粹理性之辩证性质相关联自然发生之问题如下:(一)纯粹理性在何种命题中不可避免必然陷于二律背驰?(二)此种二律背驰所由以发生之原因为何?(三)虽有此种矛盾,理性是否尚留有到达确实性之途径,且其方法如何?

故纯粹理性之辩证论必须与两端可通之一切伪辩的命题相区别。其有关之问题,非因特殊目的所任意设立之问题,乃人类理性在其进展中所必然遇及之问题。其次,正面主张与其反面主张二者之所包含者,非发见以后立即消失之人为的幻相,乃自然而不可避免之幻相,此种幻相即令已无人为其所欺,亦仍能继续的惑人(虽不致再欺吾人),且即能无害于人,但绝不能消灭者也。

此种辩证的学说非与经验的概念中所有之悟性统一相关,乃与纯然理念中所有之理性统一相关。盖因此种理性统一包括依据规律之综合,自须与悟性相合;但以其尚要求综合之绝对的统一,故同时又须与理性融洽。但此种统一之条件则如是:在其与理性相适合时,对于悟性似嫌过大,在其与悟性适合时,对于理性又嫌过小。于是乃发生吾人无论如何所不能避免之冲突。

于是此种辩证的主张,展示一辩证的战场,其中凡容许其取攻势之方面,必为胜者,限于守势之方面,常为败者。因之,勇敢的斗士,不间彼等所拥护之事项为善为恶,彼等如仅设计保有最后攻击之权利而无须抵御敌方之新攻击,则常能获得胜利之荣誉。吾人自易了解此种争斗场必时时争斗不已,两方必已获得无数次胜利,最后一决之胜负,常使拥护战胜理由之斗士支配战场,此仅因其敌人已被禁止再参与战役耳。吾人欲为一公平之审判者,必须不问争斗者所各为其争斗之事项为善为恶。此等争执必须任彼等自决之。在彼等力尽而并不能互相伤害以后,彼等或能自悟其争执之无益成为良友而散。

此种旁观——或宁激励——彼此主张冲突之方法,其意并不在偏袒一方,惟在研讨所争论之对象是否为一欺人的现象,两方争欲把持而卒归无效者,且关于此种欺人的现象,即令并无反对论与之相抗,亦不能到达任何结果者——此种方法我谓可名之为怀疑够有凑。此与怀疑论-此为否定“技术的学问的知识”之原理,此种原理破坏一切知识之基础,努力以一切可能的方法毁弃知识之信用及其坚实性者——全然不同。盖怀疑的方法目的在确实性。欲在两方忠实奋勉所奉行之争论事例中发见其误解之点,正类贤明之立法者就法官在诉讼事件中所感之惶惑,努力获得关于法律上所有缺陷及晦昧之处之教训。在应用法律中所显现之二律背驰,对于吾人有限之智慧实为产生法律之立法事业之最良标准。理性——在抽象的思辨中不易觉悟其误谬——由此二律背驰,乃注意及在规定其原理时所有应考虑之因子。

但此种怀疑的方法仅对于先验哲学始为主要之方法。在其他一切之研究范围中,怀疑的方法虽或能废而不用,惟在先验哲学中则不然。在数学中而用怀疑方法则谬矣;盖在数学中绝无虚伪主张能隐藏而不为人所发见,诚以其证明必常在纯粹直观指导之下,且由常为自明的综合方法进行。在实验哲学中由怀疑所引起之迟延,自极有益;但其中不能有不易除去之误解;且其决定争论之最后方法(不问发见之迟早)终必由经验提供之也。道德哲学至少亦能在可能的经验中具体的呈现其一切原理与其实践的结果;因而亦能避免由抽象所发生之误解。但在先验的主张,则大不然,其所称有权主张者,为洞察“超越一切可能的经验领域之事物”。此等主张之抽象的综合,绝不能在任何先天的直观中授与,故就其性质言,则凡此等主张中之误谬,绝不能由任何经验方法发见之。故先验的理性,除努力使其种种主张调和以外,不容有其他检讨之标准。但欲此种检讨标准(按即观察其种种主张是否能调和)行之有效,首先必使此等主张交相陷入之矛盾,自由发展而不为之妨。吾人今试罗列此种矛盾。

先验理念之第一种矛盾正面主张世界有时间上之起始,就空间而言,亦有限界。

证明吾人如假定为世界并无时间上之起始,则达到一切所与时间点,必已经历一永恒无始之时间,因而在世界中已经过事物继续状态之无限系列。顾系列之无限,由此种事实所成,即系列由继续的综合绝不能完成之者。故谓已经过一无限的世界系列,实为不可能者,因而世界之起始,乃世界存在之必然的条件。此为所需证明之第一点。

至关于第二点,则任吾人又复自其相反方面言之,即假定为世界乃一共在事物之“无限的所与全体”。顾“不在直观中(即在某种限界内)所授与之量”,其量之大小,仅能由其部分之综合思维之,至此种量之总体,则仅能由“以单位逐一重复增加而使之完成之综合”思维之。故欲以充满一切空间之世界思维为一全体,必须以“一无限的世界所有各部分之继续的综合”为已完成者,即在列举一切共在事物时,必须视为已经历一无限时间者。但此为不可能者。故现实事物之无限的集合体不能视为一所与全体,故亦不能视为同时授与者。是以就空间中之延扩而言,世界非无限的,乃包围在限界中者。

此为争论中之第二点。反面主张世界并无起始,亦无空间中之限界,就时空二者而言,世界乃无限的。

证明盖若吾人假定为世界有起始。则因起始乃以“其中事物尚末存在之时间”在其前之一种存在,故必有其中世界尚未存在之先在时间,即虚空时间。顾在虚空时间中并无事物发生之可能,盖因此种时间除“非存在”云云外,无一部分较之其他任何时间具有特异之存在条件不问事物假定为由其自身发生或由某种其他原因发生,此点皆适用之)。

在世界中固能开始种种事物系列;但世界自身则不能有起始,故就过去时间而言,乃无限的。

至关于第二点,任吾人自其相反方面出发,假定为空间中之世界为有限的且有限界者,因而世界存在“毫无限界之虚空空间”中。于是事物不仅在空间中交相关系,且亦与空间有关系矣。顾因世界为一绝对的全体,世界之外并无直观之对象,即无“世界与之具有关系”之相应者,故世界与虚空空间之关系,殆为世界与空无对象之关系。但此种关系以及由虚空空间所包围之世界限界,实等于无。故世界不能在空间中有限界,即就延扩而言,世界乃无限的。

第一种二律背驰注释一、注释正面主张在陈述此等矛盾的论证时,我并非意在畅肆伪带。盖即谓,我并不依赖特殊辩护人乘隙攻人之方法——此种辩护人先姑承认诉之于所误解之法律,盖便于其能否定此种法律以成立其自身之不法要求耳。以上所列正反两种证明皆由所争论之事实自然发生,并无可以利用任何一方独断论者到达之误谬结论所授与对方之间隙。

我自能外表虚饰自“所与量之无限性”之错误概念出发,以独断论者之通常方法证明正面主张。我能论证如较大于其自身之量——为此量所包含之“所与单位之数量”所限定者——不可能时,则此量为无限的。顾无一数量能为最大者,以一或以上之单位常能加之于其上。因之无限的所与量以及无限的世界(就经过的系列而言或就延扩而言之无限)乃不可能者;在时空两方皆必须有所限界。此即为我之证明所可遵循之途径。但以上之概念并不适合于吾人之所谓无限的全体。盖此无限的全体并不表现其如何之大,因而非极量之概念。吾人仅由之以思维其与任何所有单位之关系,就单位而言,则无限的全体自必大于一切之数。按所择单位之大小,此无限者当随之而大小。但以无限性仅以“其与所与单位之关系”而成,自常为同一。故全体之绝对量不能以此种方法知之;以上之概念实并未涉及此绝对量也。

无限性之真实的先验概念,如是即“在计算一量所需要此种单位之继续的综合,绝不能完成”是也。由此而得以下之结论自完全正确,即引达一所与(现在)刹那所有(过去之)现实的继续状态之永恒无限性,不能尽行经过,故世界必须有一起始点。

在正面主张之第二部分中,并不发生所包含在“无限而又已经过之系列”中之困难,盖因无限世界之杂多,就延扩而言,乃视为同时存在而授与吾人者。但若吾人欲思维此种数量之总体而又不能诉之于“由其自身在直观中构成一总体”之限界,则吾人必须说明此一种概念即在此事例中乃“不能自全体进达部分之规定的数量,而必须由部分之继续的综合以证明全体之可能性”。顾因此种综合构成一绝不能完成之系列,故我不能先于此综合或由此综合以思维一总体。盖总体概念在此事例中,其自身乃所有部分之综合已全部完成之表象。惟因此种完成乃不可能者,因而“完成”之概念亦不可能。二、注释反面主张“所与世界系列及世界全体”之无限性之证明,乃依据此种事实,即就其反面而论(按即以世界为有限的),即必须有一虚空时间及虚空空间以构成世界之限界。我知主张有限说者亦已努力避免此种结论,谓吾人无须设立此种——先于世界起始之绝对时间,或在世界以外之绝对空间——不可能之假定,世界在时间空间中之限界,自极可能。对于莱布尼兹学派所主张此种学说之后一部分,我自十分满意。盖空间仅为外部的直观之方式;非能为吾人外部所直观之实在的对象;非现象之相应者乃现象自身之方式耳。且因空间非对象而仅为可能的对象之方式,故不能视空间为规定事物存在——其自身为绝对的——之某某事物。所视为现象之事物规定空间,即就空间所有“量及关系”之一切可能的宾词,此等事物特规定其中特殊之一宾词,属于实在者耳。反之,若以空间为独立自存之某某事物,则空间自身并非实在的事物;故不能规定现实的事物之量或形象。更进言之,空间不问其为充实或虚空与否,能由现象制限之,但现象则不能由“现象以外之虚空的空间”制限之。此点对于时间,亦复正确。但即令承认此种种之说,亦不能否定“吾人如欲假定空间时间中之世界具有限界,则不能不假定世界以外之虚空空间及世界以前之虚空时间之两种虚构物”。

所自以为能使吾人避免以上所言之结果(即应假定如以世界为有时间空间中之限界,则必须有无限的虚空规定“现实的事物存在其中之量”)之论证方法,乃窃以吾人绝无所知之直悟世界潜代感性世界而成立者;即以不再预想任何其他条件之“普泛所谓存在”

代最初之起始(有一“非存在”之时间在其前之存在);以世界全体之范围代延扩之限界——于是可置时间空间于不问矣。但吾人今所欲论究者仅为现象界及其量,故若抽去以上所言之感性条件,则不能不破坏世界之存在本质。感性世界如有限界,则必存在无限之虚空中。扣除去虚空以及“所视为现象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条件”之普泛所谓空间,则全部感性世界立即消灭。顾在吾人之问题中所授与吾人之世界,则仅有此感性世界。直悟的世界不过普泛所谓世界之普泛概念而已,其中已抽去其直观之一切条件,故关于此直悟世界并无综合的命题—一或肯定的或否定的——能有所主张者也。

先验理念之第二种矛盾正面主张世界中一切复合的实体乃由单纯的部分所构成者,故除单纯的事物或由单纯的事物所构成者以外,任何处所并无事物之存在。

证明姑任吾人假定为复合的实体非由单纯的部分所构成。于是如在思维中除去一切复合,则无复合的部分,且亦无单纯的部分(因吾人不容有单纯的部分)留存,盖即谓绝无留存之事物,因而将无实体授与矣。故或在思维中除去一切复合之事为不可能,或在其除去以后必须留存并不复合而存在之某某事物,即单纯的事物,在前一事例中则复合事物非由种种实体所成;盖复合以之应用于实体则仅为偶然的关系,实体则离去此种偶然的关系,仍必保持其为独立自毫者而永存。今因此点与吾人之假定矛盾,故存留本来之假定,即世界中实体之复合者乃由单纯的部分所构成者也。

由此所得直接的结论,即世界中之事物绝无例外皆为单纯的存在物;复合仅为此等存在物之外部状态;吾人虽绝不能自此种复合状态中析出此等基本的实体,而使之孤立存在但理性必须思维此等实体为一切复合之基本的主体,故以之为先于一切复合之单纯的存在物也。反面主张世界中复合的事物并非由单纯的部分构成,故在世界中并无处所有任何单纯的事物之存在。

证明假定为复合的事物(所视为实体者)由单纯的部分所成。则因一切外部的关系,以及实体之一切复合仅在空间中可能,一空间必为占据此空间之实体中所包含之同一数目之许多部分所成。顾空间非由单纯的部分所成,乃由种种空间所成。故复合的事物之一切部分皆必须占据一空间。但一切复合的事物之绝对的元始部分皆为单纯的。故单纯的事物占据一空间。今因占据空间之一切实在的事物,其自身中包有“并列之构成分子所成之一种杂多”,故为复合的;且因实在的复合体非由种种属性所构成仅(盖属性在无实体时,不能并列存在),乃由种种实体所构成,故单纯的事物始为种种实体之复合体——此实自相矛盾。

相反主张之第二命题,谓世界无处存有任何单纯的事物云云,其意所在,仅属如是,即绝对单纯的事物之存在,不能由任何经验或知觉(或内部的或外部的)证明之;因而绝对的单纯事物仅为一理念,其客观的实在性绝不能在任何可能的经验中展示,且以理念并无对象,不能应用于说明现象。盖若吾人假定为对于此种先验的理念能在经验中发见一对象,则此种对象之经验的直观,应被人认知为并不包有“并列之杂多因子”而联结为一统一体者。但因吾人不能由于未意识此种杂多,即推断此种杂多在一切种类之“对象之直观”中皆不可能;且因无此种证明,则绝不能建立绝对的单纯性,故此种单纯性不能由任何知觉推论而得之。一绝对单纯的对象绝不能在可能的经验中授与吾人。且所谓感官世界吾人必须指为一切可能的经验之总和,故在感官世界中任何处所皆不能见及有任何单纯的事物。此种相反主张之第二命题较之第一命题,应用范围广大多矣。盖以第一命题仅在复合体之直观中排除单纯的事物,而第二命题则在自然之全体中排斥单纯的事物。因之不能由引用(复合体之)“外部的直观之所与对象”之概念,证明此第二命题,仅能由引用此种概念与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关系而证明之也。

第二种二律背驰注释一、注释正面主张当我言及所视为必然由单纯的部分所构成之全体时,我仅指复合之(就“复合的”

名词之严格意义言之)实体全体而言,即指杂多之偶然的统一而言,此为使各自单独授与之杂多(至少在思维中如是)互相联结,因而构成一统一体者。空间本不应名之为复合体,而应名之为总体,盖因空间之各部分仅在全体中可能,非全体由各部分而可能者也。

此固可名之为观念的复合体,但非实在的复合体。顾此仅为一种巧辨而已。盖因空间非由实体(更非由实在的属性)所构成之复合体,故我若自空间除去复合,则将无一物——乃至无一点——存留。盖一点仅以其为空间限界而可能,即以其为复合体之限界而可能者、故空间与时间并不由单纯的部分所成。凡仅属于实体之状态者——即令其具有量,即具有变化——皆非由单纯的事物所构成;盖即谓变化之某种程度并非由多量单纯的变化累积而成。吾人自复合体以推论单纯体,仅能用之于独立自存之事物。顾事物状态之属性,并非独立自存之事物。故单纯的事物(所视为实体的复合体之构成部分者)之必然性之证明,如推及过远,无制限应用之于一切复合体——此所常见之事——则此证明自必易为人所倾覆,因而正面主张之全部理论,亦同时倾覆。加之,我今所言之单纯的事物,仅限于其必然在复合体中所授与者——复合体能分解为所视为其构成部分之单纯的事物。单子之一字在莱布尼兹所用之严格意义中,应仅指直接授与吾人,所视为单纯的实体(例如在自觉意识中)一类之单纯的事物而言,并非指复合体之要素而言。此复合体之要素宁名之元子较佳。今以我所欲证明单纯的实体之存在仅为复合体中之要素,故我可名第二种二律背驰之正面主张为先验的元子论。但以此字久已专指说明物体现象(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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