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飘扬的红丝带 书架
设置 书页
A-24A+
默认
第87页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

同时,安朵旗帜鲜明地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真正担负起应有的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履行告知配偶及性关系者的义务,已经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困扰。

近年,在临江县陆续出现了一些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这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

但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罚,受害者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

现实为安朵的担忧提供了证据。

几年前,一位娱乐行业服务小姐在得知自己被感染艾滋病病毒时,情绪失控。

“谁给我传上,我就让他不得好死!”

随即她与县疾控中心断绝了联系出走外地。

一年后她再次找到疾控中心,这时赵安全和他的同事们发现她已经怀孕了……

为此,安朵坚持认为,如果知道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有意感染别人,这样的做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尽管《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故意实施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如何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又如何计算和弥补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条例》均无明确规定。

安朵又在《滇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简讯》中发表了一篇文章。

在这篇文章中,她的文风措辞十分犀利——

感染了艾滋病将面临死亡,故意传染艾滋病就等于故意杀人。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用“艾滋病”杀人的条文。

与艾滋病犯罪稍许有些关联的条文是《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很明显,《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并没有把故意传染艾滋病的犯罪行为考虑在内。

即使退一步讲,用该条定罪,也显然太轻,威慑作用不大。

对此安朵呼吁,应该修订刑律,增补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条款,做到有法可依。

第58章 折翼的青春

今年的高考已经放榜了,地处中缅边境的临江县破天荒出了一位普宁市理科状元。

这对于近几年来一直处于普宁市教育水平末端的临江县来讲,的确是非常提振信心的。

一时间,这个临江县理科状元的横空出世成为普宁全市人民关注的焦点。

随后的一天下午,安朵在县防艾办接到了一个艾滋病咨询电话。

电话那头,有一个稚嫩的男声怯怯地对她说:

“你好,我是赵少君,请问是县防艾办吗?”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
首页 书架 足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