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是张浩起诉的重要理由。
张浩提出,乙肝分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正常工作。
艾滋病也分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自己只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属于体检不合格的情况。
而法院坚持认为:
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十八条条文解释。
《标准》本条款中所指的艾滋病,包括其各临床分期,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所不同的是,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
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由此可知,公务员体检标准中所说的艾滋病,不区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只要经确诊感染了艾滋病毒,即属于不合格的情况。
也就是说,张浩的诉讼理由是不成立的。
那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中的该项规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规定呢?
法院认为,这里就涉及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了。
《立法法》规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当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那什么是一般法什么是特殊法呢?
简单来说,一般法就是普遍适用的,特殊法就是特殊情况下适用的。
如果是一般情况,就适用一般法,如果是特殊情况,就要适用特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关于劳动者就业管理的一般法律规定。
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根据《公务员法》的要求所制定的。
《公务员法》是对公务员这个特定群体的录用、辞退作出规定的特殊法律。
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既然《公务员法》已经明确了公务员录用应该制定体检标准,当然就不再适用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了。
因此,拒绝录用的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最终经过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浩的诉讼请求。
安朵觉得,这一次支持张浩进行的行政诉讼,输掉了官司,没有为张浩争取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岗位,但是县法院的判决在现行法规体系下并无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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