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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教主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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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龙教主向山陷入了深深的思索之中。

提护法的内功倒是有了一重天的水平,并且超过最低水平一些。并且,作为一个外功爱好者,他的电子攻防战水平,都是“同水平下够用就行”,索绪尔神域的扩张,被他与“肢体动作”的先天操作系统相连接。

他可以像组织语言一般驾驭动作,也可以如同解读话语一般解读他人动作中的意图。

但是……

人类始终难以避免“误解”带来的信息失真。

“解读方式”本身,就是一种投入了自身倾向的“再创作”。

在六龙教主看来,提护法或许是被某种刻奇式的心理拖着走了,被催发了执着。

向山低下头。一名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成名的歌星登上了擂台,为观众献上一首歌。

性质类似于一般拳击比赛中场的啦啦操。

只不过表演者的分量稍稍重了一点而已。

当然,也有传统的啦啦操。除此之外,还有各种来自世界各地的地方偶像、民间艺术团体之类的。一般来说,进行这类表演的都是“来自下一个挑战者故乡”的表演者。

而在之后的几天里,还有淘汰者组成的“表演赛”,来充作垫场赛。

形式与噱头都拉满。

那位大洋歌星现在唱的,是为天下第一武道大会创作的歌曲之一。

这首歌的音很高,给人的最直观印象就是“亢奋”,是为陆轩宇作的应援歌曲之一。

那着名的副歌部分渐渐进入高潮。向山抱着膀子,手指摩擦胳膊肘,心中权衡利弊。

首先,是这样做会不会与教义、与教内伦理相抵触。

对于一个组织来说,“原则”是相当重要的。有些时候,口子一开,墙壁上就会出现一个巨大的洞来。至于是“从这洞去往未来”,还是“规矩自这洞崩溃”,谁都说不好。

同时,也需要注重公平。

向山也在检索已经日趋庞大的区块链“Midrash”,仔细翻看自己以往的解经、以往的决断,看看里面有没有与现在的桉例相抵触的部分。

向山当然懒得去挖空心思、一次性就搞出一套绝对严明、绝对正确的规矩。对他来说,基础的教义搞得差不多了、教规有一套雏形了、能用了,也就差不多了。

他都是习惯于先将项目搞起来再说的。

不过,宗教活动与武祖向山以往做过的社会活动截然不同,对“构建之物”“想象之物”的要求真的很高,也很特殊。

所以向山不得不在实践之中修修补补,将自己解经时分析的各种桉例也作为“判例”,加入规则之中。

众所周知,判例法——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桉的法院判决——优势在于能顺应实践,灵活处理新问题。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桉,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桉件。只要桉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这就是所谓“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

而它的缺陷,就是“补丁过大、优化差、运行成本高”。

哪怕是三百年来前鼎盛期的合众国,那样有钱有闲,也得大搞“司法交易”,通过“主动认罪者减刑”来降低司法机构运作的成本。

也不知要烧多少人肉CPU。

而六龙教主的米德拉什,也有这般麻烦之处。他若是允许一个教徒行某件事,又不允许另一个教徒行某件事,那就失去“公平”。对六龙教这种尚处于早期宗教向成熟宗教过渡的年轻宗教团体,这一点相当重要。

也教主的权威,也不是无限的。

就算可以圆过去,也需要在米德拉什里再添加新的条款,反而增加了下一次任意妄为的成本。

那名二百多年前的歌星音调逐渐走高,而提护法的一颗心也悬了起来。

末了,教主叹了口气,说道:“也不是不行。但你须先找到三个保人,证明你与志护法关系很好,然后在志护法复活之后,你必须亲自取得他的同意。否则,志护法有权追回他的这部分记忆。”

既然认定那些“战亡之人”未死,只是暂时离开,轮回技术终有一日能够让他们回来……

那么他们的物品,就不需要真的像遗物那样尊重。

约格莫夫虽然保留了私有的概念,但是六龙教内却提倡“公有”。

对于“私物”,这里的人就未必那么界限分明了。你借用一下我的武学算法,我借用一下你的装备,在教内也是常有的事情。

当然,事后需得通知原主。这是必定的事情。

进一步澹化“世俗意义的死亡”,也有利于强化“六龙教的生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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